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正式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学校管理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办、评比、归档等工作,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候选人应是教职工代表,由各代表团推荐,大会主席团审定,代表团会议通过;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案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做好提案征集、分类、审理和立案工作。
(二)拟定提案承办部门,对立案提案履行审批手续并转送承办部门办理。
(三)检查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四)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代表团长会议汇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并根据情况公布。
(五)收集提案人对提案落实结果的意见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六)做好教代会代表提案培训工作,接受代表关于提案工作的咨询。
(七)负责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八)向下次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并进行评议。
(九)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提案工作情况。
(十)做好提案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七条教代会召开15日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规定征集的截止时间。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的提案应建立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提出工作建议,以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教代会正式代表两人以上方可提出提案,其中一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十条代表在撰写提案时,要写明提案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提案内容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提案来由,即写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和原因。
(二)调研分析,即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的调研情况。
(三)工作建议,即针对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学校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提案。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三)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提案。
(四)不符合技术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五)仅涉及对自身或他人个别具体问题的提案。
(六)已经明确答复正在办理的提案。
(七)一案多事,表述不清的提案。
第四章 提案审查与立案
第十二条各代表团对提案进行初审把关,符合要求后方可提交到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整理、汇总,审议决定是否立案。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提案,应合立案,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四条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确定,对不立案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由提案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参考,对不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完成提案的审理工作并对提案审议后,向教代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提案落实和催办
第十六条提案落实
(一)立案的提案在主管领导阅批后,由提案委员会转交学校相关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研究落实方案;对重大问题或综合性问题,可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二)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办理落实代表提案,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相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
(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四)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应直接与提案人联系,沟通情况,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落实的意见。
(五)提案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做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或“不能落实”等明确答复。
(六)承办部门要把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七)提案委员会负责向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提案催办
提案委员会采用多种方式推动提案落实工作,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章 提案登记和奖惩
第十八条提案登记
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办理结果情况记录由校工会存档。
第十九条提案工作的奖惩
鼓励相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认真落实提案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提案委员会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委员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